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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22 條
感訓處所禁止送入飲食類。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與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
應交其本人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