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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2 條
感訓處所禁止送入飲食類。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與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
應交其本人收受。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22 條
  感訓處所禁止送入飲食類。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與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應交其本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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