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20 條
受感訓處分人應佩標識。
前項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
一等,藍色為第二等,黃色為第三等,白色為第四等,由各級受感訓處分
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