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應佩標識。 前項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 一等,藍色為第二等,黃色為第三等,白色為第四等,由各級受感訓處分 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受感訓處分人應佩標識。 前項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一等,藍色為第 二等,黃色為第三等,白色為第四等,由各級受感訓處分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