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4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20 條
受感訓處分人應佩標識。
前項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
一等,藍色為第二等,黃色為第三等,白色為第四等,由各級受感訓處分
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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