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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銷貨、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