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
第 7 條
凡逾保存期限之文卷,如仍有保存價值,得繼續保存,不宜銷燬,俟保存
價值消失,再行報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