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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7 條
凡逾保存期限之文卷,如仍有保存價值,得繼續保存,不宜銷燬,俟保存
價值消失,再行報燬。
民國 78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7 條
  凡逾期保存期限之文卷,如仍有保存價值,得繼續保存,不宜銷燬,俟保存價值消失,再
  行報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