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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第 6 條
為維護執行處所秩序及安全,受處分人出入該處所時,應由執行處所人員
檢查其身體、衣物及攜帶之物品。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
處分人隱私及尊嚴。
執行處所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時,得隨時
對受處分人之身體及衣物進行安全檢查。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