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維護執行處所之安全,防止違禁品流入,受處分人出入處所時,應接受檢查,
    並為維護受處分人之隱私、尊嚴及符合比例原則,爰合併第二條、第十四條之規
    定為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
三、為達成上開維護安全及防治違禁品流入之目的,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有夾藏違禁
    物品時,得對受處分人之身體及衣物進行安全檢查,惟均應符合比例原則,爰增
    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