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執行處所秩序及安全,受處分人出入該處所時,應由執行處所人員 檢查其身體、衣物及攜帶之物品。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 處分人隱私及尊嚴。 執行處所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時,得隨時 對受處分人之身體及衣物進行安全檢查。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保安處分處所,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受處分人出入時,應檢查其衣服及攜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