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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7 條
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