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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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 ,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矯正保護、監獄教 化、教養感化、診療、藥事、護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 系選用之。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 查驗身分證,及推事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 制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 檢查身體、衣物。 四 指定所房並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