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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第 17 條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通報
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外役監應於二小時內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管檢察署通
報。
受刑人有第一項情形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理,並
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