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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第 13 條
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並經核准之返家探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
外役監核定後取消或變更之:
一、受刑人撤回申請,或探視對象撤回其同意。
二、於返家探視路程中遭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致無法續為返家探視。
三、受刑人有第十五條所定情形。
四、於返家探視期間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而情節重大。
五、受刑人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
前項返家探視經核准後變更且受刑人已離監者,外役監應即另行指定回監
時間,並令其定時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