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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23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
餐。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
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