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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第 11 條
監獄接收組對於受刑人實施初步調查分類完畢後,應即將各項資料分立專
卷,製作受刑人分類卡片,並將初步調查分類之結果及擬議之處遇計畫,
向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