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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1 條
監獄接收組對於受刑人實施初步調查分類完畢後,應即將各項資料分立專 卷,製作受刑人分類卡片,並將初步調查分類之結果及擬議之處遇計畫, 向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提出報告。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第 11 條
監獄接收組對於受刑人實施初步調查分類完畢後,應即將各項資料分立專 卷,製作受刑人分類卡片,並將初步調查分類之結果及擬議之處遇計畫, 向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