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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3 條
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
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
以計算羈押日數。
被告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
準用前項之規定。
被告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
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