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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第 36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
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
,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