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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6 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第 37 條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