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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69 條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
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
不予縮短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