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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9 條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
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
不予縮短刑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69 條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
,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目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69 條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
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