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11 條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
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