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 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 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 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 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對於五年前曾受刑之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人,應屬何類,由監務委員 會議決定之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 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對於五年前曾受刑之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人,應屬何類,由獄務委員 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