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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9 條
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個人資料,
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
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受刑人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