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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79 條
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
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