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78 條
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
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
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
管之物品毀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