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 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 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 管之物品毀棄之。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 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及為受刑人所拒絕收 受者,得由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私自持有之財物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