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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3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受刑人之作業:
一、國定例假日。
二、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
    最長以七日為限。
三、因其他情事,監獄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第一項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監獄管理需求者,從其意
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