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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9
九、檢察官訊問被告,除詢問其姓名、年籍、職業、住居所外,並應查驗
    其身分證明文件,核對是否本人。如被告未經到庭而其犯罪事證明確
    者,仍必須查明是否確為其人,始得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