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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17
十七、二審檢察官對於再議案件,應詳加審查,不得以與犯罪成立無關之
      事證未行調查,據為發回續查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