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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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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結案書類,應詳為審閱,如認事證調查
      顯欠詳盡,得退回再行調查或交另一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