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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11
十一、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起訴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等。如以被告之自白為證據時,除應注意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外,並須於起訴書內說明其自白與事
      實相符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