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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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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應詳為查證,不得僅憑其移送意旨,即
    率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