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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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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律師聲請閱卷不得妨礙卷宗之保存或檢察機關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
    者,應於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始得續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