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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5
五  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推事,遴選為同級法院檢察處簡任檢察官,或
    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推事,遴選為同級法院檢察處簡任主任檢察官
    者,應按同級法院簡任推事或兼任庭長之簡任推事所定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