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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15
十五  臺灣花蓮、台東、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解送受觀察人至勒戒處所後,經法院裁定勒戒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