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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27
二十七、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之搜索,
        應注意同意人其對受搜索之標的,有無同意之權,並斟酌同意當
        時之客觀情境、同意人之精神狀態、理解能力等一切情狀予以判
        斷,必須受搜索人具有實質之同意能力,方得為之;執行搜索人
        員對受搜索人,不得施以任何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使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