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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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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規定為逕行搜索時,是否具有急迫性及必要性,應於實施前,
        依客觀之事實判斷,足認被告、犯罪嫌疑人、現行犯或脫逃人確
        實在其內者,始得為之,以避免不必要之廣泛式、地毯式搜索。
        依本法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所為之逕
        行搜索,應限於有明顯事實足信有此情況時始得為之,以避免濫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