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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17
十七、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經法院駁回者,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
      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均不得聲明不服。檢察官
      仍認為確有實施搜索、扣押之必要時,得再補充相關事證後,重新
      向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