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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3
三、本法修正施行後,未應軍事召集或應軍事召集而未入營之後備軍人犯
    罪,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