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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3
三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
    、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者,
    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