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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18
十八  未經沒收之扣押物,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令得予處理者,
      應移送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