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8
八、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時,檢察官應審查其是否符合犯家庭暴力罪或
    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
    危險,而情況急迫之要件,並特別注意是否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定各款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