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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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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於案件執行後,將卷宗發還地方檢察
    署時,務須在文內敘明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