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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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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偵查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分案者,
      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並用原各卷宗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