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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11
十一、檢察案件,其毒品業務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
      樣如下: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案件:「毒偵」。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聲請法院裁定將被
        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案件:「聲觀」。
  (三)檢察官聲請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觀執」。
  (四)「觀執」案被告經通緝後緝獲歸案:「觀執緝」。
  (五)「毒偵」案被告經通緝後緝獲歸案:「毒偵緝」。
  (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聲戒」。
  (七)依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但書,聲請法院
        裁定以保護管束代強制戒治案件:「聲戒護」。
  (八)檢察官聲請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戒執」。
  (九)「戒執」案被告經通緝後緝獲歸案:「戒執緝」。
  (十)依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
        定停止戒治案件:「聲停戒」。
  (十一)依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聲請法院裁
          定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案件:「聲撤護」。
  (十二)依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聲請法院裁
          定撤銷停止戒治案件:「聲撤戒」。
  (十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應為不起訴處分案件:
          「戒毒偵」。
  (十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警察機關或觀護人報請檢察官
          許可強制採驗尿液案件:「警聲強」或「觀聲強」。
  (十五)受囑託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案件:「觀執助」或「戒
          執助」。
  (十六)受囑託執行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但書
          代強制戒治之保護管束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停止戒治,交付保
          護管束案件:「戒執助」及「戒執護助」。
  (十七)在監執行之受刑人經借提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或假
          釋中受保護管束人因另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應換發
          執行指揮書案件:「觀執更」或「戒執更」。
  (十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緩刑期內或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案件:「毒執護」。
  (十九)囑託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緩刑期內或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毒執護助」。
  (二十)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之假釋付保護管束,因
          假釋中另受羈押,於假釋期滿後重新送分案件:「毒執護續押
          」。
  (二十一)受囑託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之假釋付保護
            管束,因假釋中另受羈押,於假釋期滿後重新送分案件:「
            毒執護助續押」。
  (二十二)依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舉、查獲
            、毒品案件獎金之核發,由主辦機關檢附有關資料,報請地
            檢署審核後,轉報高檢署核發,相關案件各地檢署分「毒獎
            」,高檢署分「毒獎議」。
  (二十三)施用毒品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
            撤緩毒偵」。
  (二十四)經法院職權裁定觀察勒戒:「院觀執」。
  (二十五)「院觀執」案被告經通緝後緝獲歸案:「院觀執緝」。
  (二十六)經法院職權裁定強制戒治:「院戒執」。
  (二十七)「院戒執」案被告經通緝後緝獲歸案:「院戒執緝」。
  (二十八)檢察官於偵查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毒品銷燬案件:「毒銷」。
  (二十九)檢察官於審理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或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銷燬或毀棄毒品
            案件:「聲毒銷」。
  (三十)執行檢察官依法院裁定,於原起訴案判決確定前銷燬或毀棄毒
          品案件:「執毒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