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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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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告鈴裝置於各級檢察署門崗附近,並應有適合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
    設置,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