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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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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正) 
    檢察官應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
    、關說;並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團體任何差別待遇。